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合同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及相关司法解释

       <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