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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河南频道

  郑州徐先生来电咨询:今年3月份,我与刘某约定,购买他的石材,我把首期购货款的一半打给他后,他给我发货。但我按约定把首期款的一半打给他后,就没有了他的消息,我身边的朋友都说,我可能是遇到骗子了。请问,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口头合同、无效合同能否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罗晓琼解答: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既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一种广义上的经济合同;第二,合同内容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获取利益;第三,合同对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此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可以是无效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按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来作广义解释。合同的内容必须具有标的、数额等实质性条款,尤其是要具有交付钱财的核心内容,但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列入该合同范围之内,因为它不涉及交付钱财。口头合同,虽然也是民事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其不具有周全的核心条款,在出现诈骗后双方都只能提供言词,很难从证据上印证事实,而且,依照法律规定绝大部分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以口头合同行骗的,如果构成犯罪,原则上应以诈骗罪处理,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处理。在当前的合同诈骗犯罪中,形式合法但本质违法无效的合同大量存在,其都是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因此,有时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无须从民事角度衡量其合同是否有效。当然,实践中也有人通过虚假合同承揽业务,谋取一些利润,但其并不具有永久占有的目的,这属于民事欺诈,不同于那种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也不计划去履行合同的彻头彻尾的诈骗,对此不能按合同诈骗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