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合同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即是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以他的主要精力必将用在如何把合同定金、预付款或者合同标的骗到手,九问律师网小编对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的认定,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为您提供了详细的解答,欢迎浏览下文。

九问律师网为您提供刑事辩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且进行刑事辩护方面的律师在线咨询,并对本文进行点评,欢迎阅读。

点击进入免费在线咨询>>

一、间接故意认定的理论争议

否定论观点以学理学说上的通说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采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妥当,也不科学。

间接故意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当前社会历史条件以及合同诈骗罪的特点所决定的。现今,商品经济发达、资金周转加快,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增大,利用骗签合同“借鸡生蛋”的案件越来越多,这当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与能否实际履行合同有时不相一致,例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本无履行合同能力,或者可以推定其无履行合同之意图,倘若后来盈利了,也可能履行合同,但是如果此时法律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无疑是在鼓励唯利是图的机会主义者肆意冒险。因此承认间接故意合同诈骗,将会对这些人有巨大的震慑作用,这是法制的任务、经济的需求。

二、非法占有之认定

这种观点认为,所谓“非法占有”实质上是不法所有之意。刑法上的占有相当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进行的合同诈骗是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整体侵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对他人财产所有权完全、长期地“占为己有”之故意。

但如果“非法占有”是“不法所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然而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损害其中任意一项权能即侵害财产所有权,那么是不是行为人具有侵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者处分权任何一种故意形式就都构成了犯罪?当然不是,在对意图占有说进行评述时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如果说非法占有就是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那又无法解释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骗签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等之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