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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青海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为确定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02年,为明确青海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敲诈勒索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附1:青海省敲诈勒索案件具体数额标准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敲诈勒索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地区执行敲诈勒索、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敲诈勒索案件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三、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执行。

    附2:《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