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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海珠区非法

概述:邹强律师,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型律师,21年执业经验。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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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律师,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型律师,21年执业经验。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在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无数经验教训证明,什么时候知法用法,企业定能胸有成竹、防微杜渐、应付裕如、昌隆兴盛、日进斗金、聚沙成塔;什么时候不知法用法,就可能鲁莽行事、乱打乱闯、亡羊割地、丢盔弃甲、节节败退,甚至债台高筑、关闭破产、身陷囹圄、万劫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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