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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

增城市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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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19788812 发布时间:2014-9-25 12:24:22

咨询电话:13512797164 刘律师团队QQ1532250247 增城市容留他人吸毒罪缓刑律师 增城市容留他人吸毒罪取保候审律师 增城市容留他人吸毒罪保释律师 增城市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 增城市容留他人吸毒罪减刑律师 增城市容留他人吸毒罪会见律师 刘律师毕业于广东知名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
6.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各种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各种证据。
  7.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者在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8.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等部门应当依照两个《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收集、固定证据活动的审查与监督,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确保办案质量
  9.严格遵守两个《规定》确立的规则,认真审查、鉴别、分析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既要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形式是否合法完备,也要审查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三、诈骗犯罪
  1.构成诈骗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以下是“增城市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信息发布人联系方式:

会员身份:gdyl604 联 系 人:刘律师

单位名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2797164

所在城市:广东 >> 广州 联系邮箱:153225024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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