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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盗窃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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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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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盗窃罪辩护词
作者:李瑞庆 时间:2013-07-02 浏览量 0 评论 0
二、被告人焦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被告人焦某父母早已双亡,现与其聋哑妻子靠救济生活,经济相当困难,另外,其与妻子有一个孩子正在上学,妻子马上又要生产第二个孩子,其聋哑妻子与孩子无人照顾、无生活来源,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回到社会、回到家照顾妻儿。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焦某系聋哑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焦某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