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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都延安城管踩人 暴力执法犯故意伤害罪吗(图

  红都延安城管踩人

  红都延安城管踩人,执法人员再一次卷入与公众的暴力冲突事件之中。城管本是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人,然而一次次的暴力事件使城管在百姓心中的形象越来越差,如今,“城管”两个字已经伤痕累累,如何文明执法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5月31日,在延安市一群身穿城管制服的人群殴一男子,一人被打倒在地,但城管还不罢休,双腿跳起踩向被打男子头部,致其全身都是血。目前,涉嫌暴力执法的8名城管已被停职,事件正在调查中。

  暴力执法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如果城管暴力执法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则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严格遵守法律,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