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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伟强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
原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强(绰号“毛坨”),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XXX;曾因犯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5月16日被减刑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伟波,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系XXXX茶楼老板,家住XXXX;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6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0年8月27日经芦淞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露,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XXXX;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 2010年8月27日被芦淞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彭顶勋,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系XXXX茶楼老板,家住XXXX;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6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又于2010年8月27日经芦淞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XXX;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9日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2月17日刑满被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伟强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露、何进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伟波、彭顶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0年月8日31作出(2010)芦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伟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刘伟强、李露、何进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
1、2010年4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张志坚打电话给被告人刘伟强求购人民币1000元的毒品,被告人刘伟强即安排被告人何进到芦淞区七一路公安小区28栋401号其租房找被告人李露取毒品与张志坚交易。因被告人李露当时手边没有毒品,被告人刘伟强即联系其上线蒋振辉(在逃)购买20粒麻古和2克冰毒。被告人李露收到蒋振辉的20粒麻古、2克冰毒后,便由被告人何进从中拿出8粒麻古、0.5克冰毒赶到株洲市荷塘区世纪金源宾馆与张志坚交易,张志坚付给被告人何进毒资人民币1000元,后该款交给了被告人李露。
2、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刘伟强在其位于芦淞区七一路公安小区28栋401号的租房内与应科峰(另处理)、“张鼠子”(姓名不详)一起打牌,几人约定采取“抽水”方式购买毒品一起吸食。当晚抽得“水钱”人民币400元后交给被告人刘伟强,被告人刘伟强便从身上拿出1粒麻古、0.2克冰毒,并要被告人李露从卧室拿出1粒麻古,三人一起吸食。本次共计贩卖毒品麻古2粒、冰毒0.2克,获毒资人民币400元。
2010年6月3日,被告人刘伟强、李露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租住的芦淞区七一路公安小区28栋401号房内收缴红色圆状片剂三粒,净重0.22克;白色针状物质一包,净重0.35克。经鉴定,红色圆状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白色针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刘伟强、李露贩卖毒品两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被告人何进贩卖毒品一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084克。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一审庭审质证属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XXX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张志坚在株洲市荷塘区世纪金源宾馆通过被告人刘伟强、李露、何进用人民币1000元,购得麻古8粒、冰毒0.5克。
2、证人XXX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刘伟强在其位于芦淞区七一路公安小区28栋401号的租房内打牌时,用人民币400元从刘伟强处购得麻古1粒、冰毒0.2克;从李露处购得麻古1粒。
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2010年6月3日的搜查笔录、称量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收缴物品、吸毒工具照片、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湘株)鉴(理化)字[2010]201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刘伟强、李露租住的芦淞区七一路公安小区28栋401号房内收缴红色圆状片剂三粒,净重0.22克;白色针状物质一包,净重0.35克。经鉴定,红色圆状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白色针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