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死刑 |贪污罪 |受贿罪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合同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非法经营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抢劫罪 |绑架罪 |盗窃罪 |强奸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交通肇事罪 |滥用职权罪 |
诈骗罪客观表现形式,北京诈骗罪辩护律师
诈骗罪行为的本质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虚构事实”是行为人全部或者部分的捏造客观上不存在或从未发生的事实。“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对方真相的义务,故意将虚假情况告诉行为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对方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另需指出,诈骗行为与获得财产之间需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成立诈骗罪的必要条件。
专业才让生活更简单,刑案辩护网律师,让生活化繁为简!
更多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及相关事项可向刑案辩护网北京诈骗罪辩护律师咨询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电话:13322804716
QQ:53557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