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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区分
从刑法条文对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看,二者的界限比较明确,运输毒品是将毒品进行空间位置变化的行为,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则表现为将毒品置于本人的控制之下。但是,在运输毒品的行为中必定存在行为人将毒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难以正确地区分非法持有与运输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的方式有多种,如储存、携带、存放。但并不意味着储存、携带、存放毒品的行为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比如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也存在着行为人对毒品的实际非法控制。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仅仅是非法控制毒品而已,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图或者主观追求,所以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而在运输毒品罪中,行为人不仅非法控制毒品,而且直接或者间接地使毒品发生空间的转移。不过,使毒品发生空间转移也并不是行为人的最终意图。不管是走私毒品,还是运输毒品,行为人的意图是实现毒品牟利。根据这一点就可以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区分开。如果行为人单纯是为了吸食毒品,即便是长距离运输毒品,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代为签收毒品包裹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代为签收毒品包裹,其实并不能改变毒品包裹本身的路径走向,即便行为人不签收,包裹也会结束运输过程。行为人的代为签收行为其实是接受他人委托去实际占有该毒品包裹,让他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对毒品的间接控制,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代购毒品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代为签收毒品包裹行为在危害性上低于代购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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