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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朝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顾德坤贪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朝,男,43岁。

辩护人刘兆伟,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德坤,男,48岁。

辩护人杨德青,河南宛东律师 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杰营,男,41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08)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朝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顾德坤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李杰营犯贪污罪,于200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08年10月30日本院对该案宣判,2009年7月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发回重审。同年7月29日予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作辉、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朝、顾德坤、李杰营及各自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新朝在担任社旗县太和乡卫生院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66000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或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1、2003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新朝以个人名义打条从太和乡卫生院出纳刘XX处借出公款10000元给原太和乡信用社职工朱XX个人使用,案发后该款已从朱XX处追缴。

2、2004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新朝以个人名义打条从太和卫生院出纳刘XX处借出公款6000元给其外甥郭X个人使用,案发后已从郭X处追缴。

3、2006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新朝以个人名义打条从太和卫生院出纳刘XX处借出公款10000元给赵XX个人养猪和做皮鞋生意使用,案发后该款已从赵XX处追缴。

4、2007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新朝从社旗县太和乡卫生院在本乡邮政储蓄所帐户上取出公款20000元给太和街晓阳家电门市部牛XX做家电生意使用,同年6月牛XX将该款归还给太和乡卫生院。

5、2008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新朝从社旗县太和乡卫生院在本乡邮政储蓄所帐户上取出公款20000元给太和街晓阳家电门市部牛XX做家电生意使用,案发后该款已从牛XX处追缴。

(二)王新朝、顾德坤在担任 社旗县太和乡卫生院会计、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欺骗的手段共同贪污公款139115元,其中王新朝个人得款69615元,顾德坤个人得款69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太和卫生院病房楼、宿舍楼、门面楼结算后,发票金额为723085元,实际付工程款657080元,被告人王新朝虚开出66005元,王新朝和顾德坤将该款从太和卫生院透出后私分,王新朝得赃款33005元,用于自己在社旗福兴小区购房,顾德坤得赃款33000元,用于对自己在社旗镇怡园小区的房子进行装修。

2、2006年,太和乡卫生院门诊楼装修总造价23000元,发票金额 为28232元,王新朝虚开5232元。王新朝和顾德坤将该款从太和卫生院透出后私分,其中王新朝得款2632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顾德坤得款2600元,用于自己平时支出。

3、2008年元月,太和乡卫生院病房楼楼梯改造时,造价为600元,发票金额为4055元,被告人王新朝虚开了3455元,王新朝和顾德坤将该款从太和卫生院透出后私分,其中王新朝得款1725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顾德坤得款1730元,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

4、2008年元月,被告人王新朝通过郑州英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张X虚开了一台价值2.2万元的心电监护仪发票。被告人王新朝和顾德坤将该款从太和卫生院透出后私分,其中王新朝分11000元,用于自己购房和日常消费,顾德坤分11000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

5、2007年11月份,太和卫生院通过郑州英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张X购脑电图机一台,发票金额为29000元,实际付款22000元,虚开了7000元,被告人王新朝和顾德坤将该款从太和卫生院透出后私分,其中王新朝得款3500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顾德坤得款3500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

6、2008年元月,被告人王新朝通过南阳兴康医疗器械公司老板熊XX虚开了一张价值12600元的手术床、手术台发票。被告人王新朝和顾德坤将该款从太和卫生院透出后私分,其中王新朝得款6300元,用于自己购房;顾德坤得款6300元,用于自己女儿大学的费用 。

7、2006年,被告人王新朝和顾德坤虚开一张8600元的空调发票,王新朝将该款从太和卫生院透出后,给顾德坤4300元,顾德坤用于自己购摩托车 使用;王新朝得款4300元用于日常消费和购房使用。

8、2007年9月,太和乡卫生院收费处唐XX、王X、周X将收到的办理医学证明费8000元交给被告人王新朝,而被告人王新朝未作账目处理,和顾德坤将该款私分,王新朝留4000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及购房文工团;顾德坤得4000元,用于个人日常 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