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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为是挪用公款罪吗?
我的行为是否是犯罪?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是一家国有投资公司,业务包括股票、国债、投资参股企业等,其中股票和国债的投资由我具体负责。 对于股票投资,公司与我之间具体是这么规定的:2003年2月份,首先由公司和投资部(我是投资部副经理)签订股票投资承包合同,我代表投资部签字(投资部没有公章),由于股票和国债的投资资金在证券公司同一个帐户上,合同中明确写着股票投资不能占用国债投资的额度。然后投资部和我签订委托协议,全权委托我进行相关操作,协议上有公司全体员工的签字。 先前我也确实遵守合同和协议的规定,没有动用国债资金。但是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由于股市中的股票被套牢,我开始逐渐挪用国债资金买入股票,一直到2004年4月份,买入股票被套,而国债资金也全部变成了股票。这期间我捏造了虚假的报表上报管理层,所以表面上亏损额并不是很大。 2004年6月份,我实在撑不下去了,将全部事情告诉了公司领导,他们也一时想不出办法,只能将大部分的股票保留,希望日后能解套,那就万事大吉了。对于我的处罚是,工资减半,停发奖金(公司所有人都停发奖金)和其他津贴等,我的业务由他人接手。这样过了大半年。 现在股票的市值有所回升,但是距离解套尚有不少空间,我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向老总提出辞职,解除合同(用工合同将于2005年3月31日到期)。但是他们不同意我走人,还用挪用公款罪威胁我。 刑法我也看过,挪用公款罪是公款私用;而公司的资金一直都在公司的帐户上,我挪用国债资金只不过是想挽回股票投资上的亏损,本意并不是为了个人私利(当然, 如果股票赚钱了,公司全体人员包括我都会有奖金),行政处罚最多也就是除名而已。难道我已经触犯了刑法吗? 另外,我现在是一心想走人,可是按照经理层的意见,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还要我续签半年合同到9月30日,如果到时候股票的亏损没有解决,也许还要续签……我想3月31日之后就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可以走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