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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磊被控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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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磊被控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意见 (2013-11-19 13:00:00)

标签: 韩磊摔童案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深知在这场诉讼的法庭之外,一个两岁的毫无过错的圣洁女婴在天国遥看这个法庭,在看人间的正义能否实现。辩护人还深知,在这场诉讼的法庭之内,强大的国家检察机关正在力图以剥夺一个被控犯下不可饶恕死罪的嫌疑人的生命来实现正义。辩护人接到了各种善意的规劝和愤怒的告诫:你没有必要为他辩护!

促使辩护人依然出席这场诉讼是基于这样的信念:今天,正义观念已经远远超过了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一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者的包括辩护权在内的所有诉讼权利得到尊重,这也是在实现法治下的正义;当一个被判处死刑者的生命像每一个普通人生命一样被司法审慎斟酌、并保留生的希望的时候,这就是在实现法治下的正义。

因此,我们谨以对两岁女婴已逝生命的哀悼和对韩磊生命的尊重,以对本案事实的了解,以对我国刑事法律的理解,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韩磊将女婴从小推车中拽出,举过头顶摔出致该女婴受伤不治身亡,这些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韩磊激愤冲动中误认为小推车中堆放的是物品,没有认识到小推车中有一个女婴。而当韩磊冲向小推车时,他意图狠命摔砸小推车中的物品,而实际上却摔出了小推车中的女婴。这在刑法上被称之为客体认识错误,更具体而言是对侵犯对象发生了错误认识,通俗却不准确的说法是做出了错误判断。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和罪刑法定的原则,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错误认识导致错误行为的案件,韩磊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

 

一、通过监控视频解读案发真实过程。

对本案中韩磊行为的具体分析需要最客观、最能反映事实真相的证据。本案中受害女婴母亲李某的证词因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与韩磊供述冲突、且与监控视频不符而不具备客观性和可采性,证人刘裕、姜宏波、杨金立和肖玉等人的证词,多处与监控视频记录的事实不符,未能全面反映事实真相。他们的证词大致可以证明韩磊摔出孩子的事实,但却不能充分地证明韩磊是在清楚地认识到小推车中是女婴后断然将其拽出并摔向地面。

本案中最客观、最能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就是那一段监控视频。仔细、审慎地分析这段视频可以发现:按监控器上提示的时间,

此后至

继续争吵中,

此后,本案最核心的两秒钟出现了,

上述这一段最关键视频表明,在

韩磊辩称其在冲向小推车时以为小推车中只是一般物品,不知道小推车中有孩子。如果说是故意杀人罪成立的话,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韩磊何时认识到小推车中有一个孩子呢? 

一审判决书推定韩磊认识到小推车中有孩子的核心理由是:韩磊虽然饮酒了但意识清醒;小推车一直处于李明的车灯光照射范围内,不存在光线条件不好导致看不清小推车及车内孩子的情况;现场的婴儿车与韩磊所称的购物车从外形上的差别是众所周知的;且韩磊是面对面将小推车中的孩子抓起后摔出的,因此韩磊“当时不可能不知道其抓在手中举过头顶后摔下的对象是孩子”。

一审判决书逻辑看似有道理,却必须有两个前提:

辩护人以下的分析表明,本案中这两个前提并不具备;上诉人韩磊基于错误认识,误将小推车中的孩子当作物品摔了出去。

 

二、韩磊发生错误认识的主观原因。

1、所谓“杀人”是意图剥夺他人的生命。但本案中,韩磊无从产生杀害女婴的主观动机。

如前所述,韩磊与李某交涉的事项是要求李某将小推车推开为其轿车前行让路。如果因为这件事发生言辞和肢体上的冲突,韩磊其矛盾的指向是李某,而且这种矛盾远没有到要致李某或其女儿死命的地步。

考虑到当时韩磊已经压倒在李某身上,两人相比较而言,韩磊在身高、体重、力量上均占有绝对优势,如果要侵害李某,可以充分地对李某进行击打。韩磊此时没有必要放弃一个可以轻易击打的对象,在众目睽睽之下,目标明确地去摔死一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