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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刚律师

济宁市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提交日期:2010-5-18 15:38:35 | 点击数:867 | 评论:0

 

审判长、审判员:

一、被告人犯罪后主动积极施救,主观恶性不属于罪大恶极;

二、被告人的犯罪的动机与成因有其特殊性;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缘于婚姻感情问题造成的心理扭曲,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父亲均是再婚,其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曾经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是不幸因病夭折,双方于2008年离婚,孩子的夭折与婚姻的受挫,使得被告人一直在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从而导致被告人心理发生了扭曲,并最终酿成了一场家庭悲剧。

年怀孕。双方虽没有了夫妻关系之名,却有着夫妻关系之实,在与婚姻家庭矛盾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双方除了没有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外在其他诸如情感、经济、社会交往等问题上并无本质区别。本案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及目的,起因便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父亲的感情婚姻矛盾,因此,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该情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哺乳期,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

五、被告人构成自首,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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