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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杜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杜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认为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本案存在以下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虽然在案发后出于恐惧犹豫没有立即投案自首,但经过思想斗争后,于20111213日主动、直接向洛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这一点,在郑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和相关证据中也得到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望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与受害人系长久同居关系,因此本案本质上属于因婚姻、家庭等原因引发的犯罪案件

被告人和被害人于20079月开始谈恋爱,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没有结婚证,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也有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因为这类案件的被告人的动机的卑鄙程度及主观恶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大小不完全一样,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完全相同,在量刑上应该有区别。

三、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

被害人因无端猜忌被告人孩子,一贯无理虐待被告人孩子,限制被告人自由,践踏被告人尊严,是本案发生的诱因。而案发当天对被告人孩子的残忍体罚以及对被告人的厮打辱骂最终刺激被告人失去理智是导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导火线。可见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也有相同规定。正如上面第二点分析,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两三年,在与婚姻家庭矛盾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双方除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外在其他诸如情感、经济、社会交往等问题上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就再三表示对死者的哀悼和自责,也愿意认罪伏法,无颜面对被害者家属,表示在狱中要积极改造,出狱后要积极从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家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再次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并愿意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反映出了其明显的悔罪态度,这足以说明被告人有着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