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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刑事案例 admin 4个月前 (06-24) 24浏览

一、案情

案例1:

被告人李某,男,某钢厂工人。1981年6月,李某经人介绍,与本厂青年女工刘某谈恋爱,后又与一女青年陆某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间,李与陆订婚,并将陆某带回家同居数月,致陆怀孕。在此期间,李某越来越感到陆某虚荣心很强,且与自己性格不合,便逐渐萌发与刘某重归于好的念头。李几次劝陆某人工流产,意图陆某人工流产后与陆断绝恋爱关系,陆坚决不从。陆某见李某不仅对自己怀孕的事不表示高兴,反倒有许多反常表现,担心李某抛弃自己,遂催促李某与她1982年元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1982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又找到昔日的女友刘某,向刘倾吐自己的不快,要刘某原谅他的过错,表示不愿和陆某这样生活下去,并要刘想办法,以结束他与陆的婚姻。刘便问李:“你敢给她下手(意指毒杀陆某) 吗?”李胆小谨慎,表示“使不得”。刘某便斥责李说:“孬种!有机会我帮你把她毒了,给你省了这份心思,你良心上也好过些。”1982年3月5日下午,刘某借口看望怀孕的陆某携带一些礼物来到李某家。在晚餐时,刘某趁李某、陆某二人到厨房取菜之际,往陆某盛饮料的酒杯中偷偷放入一小包由剧毒物品氯丙嗪和安眠药混合而成的粉末。陆某吃完晚餐后即感身体不适、腹痛,李认为是妊娠反应,即扶陆上床休息,刘某借机离去。当晚9时左右,李发现陆某开始流鼻血,陆呼吸逐渐困难,便想起以前刘某所说的“帮你把她毒了”的话,怀疑刘某对陆下了毒。但李某转而又想到,反正不是自己下的毒,刘某要是果真对陆下了毒,陆死后自己倒是解脱,于是李某有意不将陆某送往医院抢救。陆于第二天凌晨6时中毒死亡。

案例2:

被告人洪某,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1995年11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洪某驱空驶的夏利“的士”在大街上招客。当行至某市谢家村路口时,遇一中年男子(何某,某工厂司机)招呼自己的汽车,洪某即停车。何某将一大量失血并已昏迷的老人抱上洪某的汽车后座,并说是自己撞伤的老人,要求洪某驱车前往省第二医院抢救。当车行驶10分钟到达阳明路时,何某要求洪某停车稍候几分钟,称自己去附近找一熟人一并前去医院帮忙,被告人洪某应允,当即停车等候。当时已过深夜12时,被告人洪某等候约30分钟后,见情况不妙,怀疑何某已逃逸,便乘夜深无人之机,将伤重老人弃于附近大街上。第二天交通警察发现老人尸体,经法医鉴定是失血过多致死。后公安机关将何某和被告人洪某一并缉获。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何某和洪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最后对何某作了故意杀人罪的有罪判决,宣布洪某无罪。

二、问题

故意杀人在多数情况下是以作为的形式出现的,但不作为也可构成。那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三、研讨

故意杀人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作为形式构成。但不作为也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我国刑法理论上,在论述不作为犯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时,通常举的例子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一个经常被教科书作为典型例子的案件是:某市幼儿园保育员王某(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14名儿童外出游玩,途中幼女李某(女,约3岁)失足堕入路旁粪池,王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其时,一中学生刘某(男,17岁)路过此地,闻声即跑到粪池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农田内拔得小竹竿一根,经探测得知粪水约有80公分(半人)深,但王、刘二人均不肯下粪池救人,只共同高呼求救,待农民张某赶来跳下粪池救人,幼儿李某已被溺死。保育员王某因其职务上的要求而负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作为义务,能抢救幼儿李某而不予抢救,致李某溺死,王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不作为犯罪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又比较薄弱,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还存在许多疑难问题。下面先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问题作一论述,然后结合有关案例就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问题作专门分析。

(一)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

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其含义如何,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TodayTest.com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或来源有哪些?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不同见解。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三来源说。认为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有:法律有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法律大全-(2)四来源说。又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TODAYTEST有的则以“合同签订的义务”取代上述观点中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COM(3)五来源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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