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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中院:法官车祸死,司机判无期!

  曾因“戴套不算强奸”为广大网友熟知的贵州毕节市,再出司法奇闻!四位法官乘坐的拖拉机翻车,其中一位冯同志颈椎被压断死亡,受伤司机19年后被判无期!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毕节中院做出如此判决的依据,竟然是三位当事法官说法不一的证词!而有利于司机的关键证据——车祸的现场勘验结论和车辆鉴定结果却早已不翼而飞!
  据百度爆料吧网贴披露:19年前毕节杨家湾法庭四位工作人员办案返回途中,四人主动要求乘坐的拖拉机翻下斜坡,致一冯姓法官颈椎被压断而亡。在那个“同志”还是尊称、法制尚不健全的时代,拖拉机司机黄佑文慌乱中虽不知伤亡如何,但也深感兹事体大,因害怕而带伤逃跑。后得知有法官死亡,又被公*安*机*关立为故意杀人案,担心得不到公正对待,一番思想斗争后只好放弃自首的打算。后黄佑文于2011年被捕归案,2012年一审被毕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遮羞护短?重要证据缺失,公正正义何在?
  毋庸置疑,“无证驾驶”的黄佑文在冯姓法官同志死亡一案中,当然是负有一定责任的。但同时应该看到,四位法官本身亦是知法犯法:明知拖拉机不能载人,山区土路崎岖危险,却要求未经正规培训的黄佑文驾驶拖拉机送他们回去,不仅属于“吃拿卡要”申诉人,更是为车祸悲剧的发生创造了一个必要条件。对于谙熟法律法规的法官们来说,这种明知有违法规却心存侥幸的行为,自然不同于法盲黄佑文驾机送人的一片好心,的确不甚光彩。毕节中院做出“枉法判决”的过程中对此只字不提,很明显有护短遮羞的嫌疑!
  再说,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据黄佑文的女儿在贴子中称:黄佑文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车祸发生时有拉手刹,是想极力避免车祸的发生的(他本人也跟着拖拉机一天摔下了斜坡而多处受伤)。只是由于事发地是下坡路段的一个急转弯处,而拖拉机翻下的只是一个缓坡,1.5米的高度并不足以致人死亡,冯姓法官的死,确实是碰巧压到颈椎所致,这个结果黄佑文无法预见,更不可能预谋的。若真想如判决书所说,要报复杀害车上法官等一干人等,黄佑文完全可以选择来路上的其他几处危险得多的陡崖边实施,则车上众人几无生还可能。
  但偏偏就是能证明被告黄佑文确有拉手刹极力避免车祸发生的证据:车祸的现场勘验结论和车辆鉴定结果,如今却不翼而飞!你说奇怪不奇怪?
  不仅如此,庭审过程中检察院提供的当事人口供、案发现场图等诸多证据,都不是1992年事发当时的版本,口供是1994年和2012年补录的,而且说法不一!后补的案发现场图则把地形描绘成了陡崖!据说事发路段地形地貌19年来并无改变,当初围观的群众也联名上书予以说明,但主审法官既不采信辩护方提供的真实地形资料,更不派人重新取证和走访调查。
  甚至,更加明目张胆的是,就连程序公正方面的回避申请,在被告黄佑文依法提出后,法官们也早有准备,立即宣布休庭,走个过场之后就不予理会了。
  “官本位”作祟?法律成面团,维护谁的权益与尊严?
  综合贴文中以上相关描述,不难看出:该案从19年前的立案到如今的无期判决,毕节司法系统的相关动作可谓环环相扣,十分耐人寻味!整个过程,都可以看到中国社会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在作祟。试想,车祸中死亡的不是法官而是一位无权无势的农民,公安机关会以故意杀人罪立案吗?黄佑文会因害怕得不到公正对待而逃亡多年吗?检察院会给出罔顾事实的证据吗?毕节中院会做出如此枉法判决吗?
  这样的判决结果,不是在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而更像是维护司法官员们的权益和威严!
  首先,公*安*机*关当初给该案故意杀人案的定性,很有可能是受到了来自法院系统的压力。据说1992年公安机关的立案原文内容是:由于黄佑文对处理意见不服,在冯**等人回法庭的途中,黄佑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据检察院的卷宗中附有1992年民事调解笔录一份,从调解笔录内容可以证实,在法官的调解下黄佑文和对方已达成共识,双方对结果无异议后自愿签字并按印。黄佑文和法官冯某是初次见面,两人无仇无怨,反而是法官的调解圆满的解决了相关纠纷,证人朱某的证词也证明黄佑文没有表现出不高兴、不服气的表情。所谓黄佑故意杀人的动机是极为牵强的。
  再有,1992年交警大队的现场勘验结论和车辆鉴定结果,是能证明黄佑文在车祸中并无故意杀人行为的重要证据,本该在检察机关的卷宗里,却不知所踪。取而代之的是公安机关2012年补绘的案发现场图,缓坡被描绘成陡崖!
  重要证据缺失,审判程序又有违公正,这背后究竟还有多少猫腻?可以说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而更让怀疑审判的公正性的是,审判法官对这等重要证据的丢失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是默许?是有意为之?
  所以说,毕节中院在现实的法制环境下,若有心公正对待,必然会知错就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从疑罪从无从轻的原则给予公正判决,而不会沿袭这一站不住脚的案件定性,再围绕这一定性主观臆断,给以有罪推论。
  围观守护底线,公正促进和谐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而司法公正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关注这样的案例,就是守护我们社会的最后底线。一旦法律真成了某些特权阶层手中的面团,想怎么捏就怎么捏,则每一个公民的权益都可能被侵害,又何来社会和谐稳定?
  正因为如此,司法系统特别是各级法院,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权为民所用,公正对待每一个案件,有错必究,从源头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才对得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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