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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依法治国新阶段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23日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第10期《新西部》杂志发表了王巨川先生的署名文章《开启依法治国新阶段》,经作者同意,本网全文转发,以飨网友。

如果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或许还早了些,但要说会议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阶段,似乎并不过分。会议在梳理65年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反腐败的新鲜经验,推出了全面改革的战略部署,制订了具体的行动路线图。可以预见的是,一个崭新的现代国家治理阶段已经充满自信的起步上路。

法治理念新解读

无须讳言,四中全会之前,思想界、舆论界关于法律、法治、依法治国,存在着严重的意见分歧和尖锐对立。四中全会至少从三个方面厘清了这些概念、观念和理念:

一是确立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和依宪治国的指导理念,而且明确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较以往有很大突破。依法治国自1979年作为理念被提出,到十五大通过党内民主程序正式写入党的文件,1999年写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再到十八大上升至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保障。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首先要树立宪法的权威,这一点在四中全会成为执政党与全民的共识。

二是改变了法律是专政工具和武器的旧观念,明确了法律是一种信仰,是一种准则,是一种契约。过去一提起法律,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击坏人,是刑法,是惩罚,而不是正义,这就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因为只要允许一些人把法律曲解为打击坏人,那么坏人也就同样能够曲解法律打击好人,而道德上的好人、坏人往往是因为立场的不同而没有外在标准。

三是明确了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民。所以,法律最主要的功能首先应当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而不是仅仅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工具去约束民众。只有在公权力得以被有效约束的前提下,法律才能树立起自身的权威而受到民众的尊重和服从。在公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并且可以影响和左右法律甚至可以取代法律的情况下,法律的权威就无从谈起,法律的公正性就难以实现,更不会被公众所认同。而在一个冤假错案频发的环境下,人们在自身没有安全感的同时,也会由于遭受法律的漠视而转向漠视法律,导致民间犯罪率高发。

概括地说,依法治国四个字在四中全会都赋予了新的内涵:依不仅是凭借、使用,更是遵循、敬畏;法不仅是治条,更是准则;治不是简单的镇压打击,更是教化与管理;国不仅是民众,更包括政党、政府和官吏,没有任何团体与个人可以超越法律。

政法权力新界定

长期以来,中国不是没有法律,单位也不是没有制度,但在执行层面往往是一个人的意见可以超越一切。于是就有了一个顺口溜:党纪国法抵不上领导的看法。党、政府、官员、法律之间的权力关系存在着很多模糊规则,四中全会的决定力图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

一是明确了要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应有之义,因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确认的原则。

二是党的领导是从执政地位出发,偏重于顶层设计的指导,偏重于法律制定的前置,偏重于对执法和司法的监督,而不是各级党委和书记的直接干预,更不是越俎代庖。党作为团体,同样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执政权力。党规党法也是依法治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三是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事,不允许越权违法。

四是斩断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之手,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如果这条制度真能不折不扣执行下去,对一把手会产生很大震慑作用。那些拍脑袋决策、外行瞎指挥、人治思维恐怕都要三思而后行了,因为你的头上将有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辈子悬着,不管你走到哪里、不管你是退休还是升迁,都可能因为一次重大责任而付出惨痛代价。

司法关系新规范

现代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司法关系的相对独立,形成相互制约,防止专权滥权造成司法不公。中国司法从文革时期的革命委员会的所谓一元化领导之后,司法实践中公检法相对独立办案的尽管一再强调,但更多的是相互配合,一方面提高了效率,一方面又造成了不少的冤假错案。四中全会一个很大的亮点就在于规范司法关系,打破条块壁垒,强化独立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