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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集资诈骗罪辩护词
苏某集资诈骗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苏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 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苏某,以及 参加今天的庭审,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我发表如下书面 辩护意见: 一、 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一) 、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集资诈骗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 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 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 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 之下。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 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为明确如何理解“非法占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体 规定了 8 种情形。 在本案中, 被告人苏某本案中虽然是洛阳盛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 公司的负责人, 但对分公司募集到集资款项并未经手更未占为己有。分公司募集 到的集资款 57%由王某支配、43%由谢嘉伟支配,被告人苏某没有从分公司的集 资款项中提成,每月三千元收入以及生活费用由王某负责支付,可见被告人苏某 的收入与公司的集资款项的多少并没有联系。 (二)被告人客观上并未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明确 规定: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 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 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本案中, 被告人苏某直到案发对涉案项目的集资用途、相关证明文件信以为 真。 在随后的涉案过程中, 被告人苏某作为公司的负责人仅负责分公司的注册登 记和日常行政管理。虽然被告人苏某定期向分公司人员介绍王某的业务发展情 况、在产品推介会上介绍“小茴香”项目的投资前景和公司的未来发展目标,但 其并未实际参与募集集资款的活动,对于集资款的募集办法,集资款项的收支、 用途、分成比例均无权过问。 (三)被告人虽不是集资诈骗罪的“实行犯” ,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涉 案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应属于“帮助犯” 。 首先,从主观上讲,被告人苏某参与了王某集资诈骗行为的全部过程,应当 对王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有所了解。同时,被告人苏某也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