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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案的辩护词(未成年人,自首情节)
以下资料由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李国伟律师(13922199227)整理提供。
***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词
案号:(2011)穗天法少刑初字第***号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我接受天河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在开庭前,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详尽的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
二、 在量刑方面,以下情况请求法院给予充分考虑。
1、法定量刑: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等;
2、社会恶性小:被告人盗窃没有预谋,没有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等。被告人窃取被害人同意使用的电脑,应与窃取被害人隐匿的财产相区别;侦查机关发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已证明被告人不会再危害社会。
3、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被告人辍学后曾经有半年的就业经历,其它时间在家,没有不良行为记录,此次盗窃是初犯,犯罪意识浅;
4、动机和目的:被告人盗窃是临时起的贪念。开始时,被告人建议被害人卖掉手提电脑后补钱换台式机,以便玩游戏,因要补的钱多,所以没换成,索性将换来的700元占为已有。自首前后曾经想过返还赃款和赔偿被害人损失。
5、悔罪表现: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按时到派出所报到,当庭提交悔过书,悔罪表现好。
6、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主动邀请被告人同住并配备锁匙给被告人,主动建议让出涉案手提电脑给被告人使用,在自己外出期间没有将贵重物品收存好等等,被害人的以上行为导致被告人有机可乘,其存在过错。
7、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8、被告人和法定监护人均同意退赃和缴纳罚金。
9、已有用人单位接受被告人就业,被告人具备重新改造和学习条件,具备监管条件。
综上所述,建议法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请求法院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此致
辩护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李国伟律师
2011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