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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看守所引诱容留卖淫罪辩护律师广州市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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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赵闯律师,现任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有海外工作经历。其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知识架构完整,思维方式严谨,知识广博,实践经验丰富,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技巧,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肯定与好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08室 地铁:动物园站 公交线路:动物园南门站、东峻广场站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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