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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永强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永强,男,生于1981年11月7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永强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代理检察员薛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贩卖毒品罪
2011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孟永强到襄城县以2400元的价格从一个叫国华的人手中购买3克毒品并分成多份,当天下午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禹州市小吕乡前营村村民王XX1包毒品;2011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孟永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禹州市小吕乡中营村村民徐XX1包毒品。经鉴定,扣押被告人孟永强的8包物品中其中4包均检出海洛因,另外4包中均检出咖啡因。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08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孟永强在自己家中容留王XX吸食毒品。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出示下列证据: 1、被告人孟永强供述; 2、证人王XX、徐XX等人证言;3、物证、书证;4、鉴定结论;5、其他证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永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永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当时是王XX找我玩去,我正在吸毒,王XX没有吸毒,公安机关就过来抓住了我们。
经审理查明:
贩卖毒品
2011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孟永强到襄城县以2400元的价格从一个叫国华的人手中购买3克毒品并分成多份,当天下午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禹州市小吕乡前营村村民王XX1包毒品;2011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孟永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禹州市小吕乡中营村村民徐XX1包毒品。经鉴定,扣押被告人孟永强的8包物品中其中4包均检出海洛因,另外4包中均检出咖啡因。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孟永强2011年5月17日在禹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的供述:昨天上午十点左右,我到襄县城里用2400元从一个叫国华的手里买了3克毒品,国华送给我了10克底料。到下午四时许,我回到家里,王占彪给我打电话说要一克毒品。我就拿出0.8克毒品打了点水。我开车拿着这一克毒品到禹州市小吕乡前营村王占彪家,我说1100元,一克多。王占彪就给我了一千元钱,说就这么多钱,我就接过了钱,这时王占彪就和他的朋友开始吸毒,我也曾他的毒品吸了吸,然后我就回家了。今天上午十一时左右,我先挑出了一点毒品吸了吸,吸完我把毒品打了点水后分了四包,其中两包都是0.8克顶1克卖,另两包是0.4克顶半克。到中午十二点左右,徐周奎给我打电话说要一克毒品。我说吃过饭再去,徐周奎说让我到他家吃饭。我就拿着这四包毒品和四包底料开车到小吕乡中营村,徐周奎打电话问我到哪了,我说到了,他说让我到前营村王占彪家南边,我开车往南走到街里看见徐周奎,他说先赊着。我说不中,我说这是一千一百元的货,徐周奎掏出了一千元钱给我,我给徐周奎了一包0.8克的毒品和一包底料。这时徐周奎给我一包底料说:“这是别人的,送给你,你有用。”我就掏出两张一百元,他把底料倒在这两张钱上,我就包了起来放在我袜子里,我就开车回家,走到小吕乡黄榆店村时被抓获,并从我车里缴获了这三包毒品和三包底料,并从我袜子里缴获了用钱包装的两包底料。
孟永强2011年7月12日在禹州市看守所供述:我贩卖毒品时开的车是开孟雷刚的车。
我主要自己吸毒,都吸了好几年了,因没钱买毒品吸,就想着买点毒品自己吸点,谁要了我掺点水卖点。我从国华手里买的黄褐色的毒品,俗称老黄皮。底料不管吸,底料必须掺着毒品吸。我妻子刘燕燕不知道我卖毒品,知道我吸毒。我清楚我的尿样检测结果为阳性。
2、证人证言
(1)王XX2011年5月15日在禹州市小吕派出所的证言:我心脏不好,有时吸点毒止疼。我以前认识孟永强,以前也在孟永强哪里买过毒品。昨天下午六点左右,我给孟永强打电话买毒品,他的电话是15837410175。他说他在家,刚从外边时来的货,货比较好。我说买一千元的货,一克。我让他给我送过来,大约四十分钟后他开一辆黑色普桑把过来到我村街北寨门附近,没往家里去,在路边上他把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给我,我给他了一千元钱(全是一百元的),之后他就开车顺原路走了,他走的是襄县郭庄那条路,我回家后把毒品吸了,是用锡纸烫吸的,家里没人知道。我知道我的尿样检测结果为吗啡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