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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贩卖毒品案件的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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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贩卖毒品案件的二审辩护词

    作者:王培元  时间:2012-08-21  浏览量 0  评论 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培元依法接受被告人熊某的亲属熊某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继续为其被指控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二审进行辩护。在此,本辩护人除坚持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外,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补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本辩护人在原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一并予以考虑、采纳。

    一、一审法院证据运用错误,法律推理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熊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笔录中均承认收取一万元,而其于5月9日、23日的笔录中更是对贩毒的动机和经过供认不讳,亦能与证人证言及查缉经过等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事实上,熊某2011年5月6日、5月7日的供述都是在说收贺某人民币一万元与交付不明物无关。5月9日、23日的供述从表面看做了一些有罪供述,但其中对贩毒的承认很牵强,且最后熊某还是坚持是不是毒品都是阿强说的,也不知道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5月9日、23日的供述笔录和同一时间其他几个证人的证言对照,相似度很高,应该是诱供的结果,笔录的语言表达也不像是熊某所说,笔录可信度很低,可能是办案人员为证实熊某有罪而诱供的结果,熊某开庭时也予以否认,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贺某笔录谈及熊某曾提供样品让其找买家更合理的推断是贺某虚构的,因为贺某自始至终不能说出样品的去向,熊某也予以否认,并且贺某在最初报案时并没有这一情节描述,后来的描述极有可能是为配合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罪虚构的。熊某自始至终没有犯意,即使受到贺某欺骗后也并没有有意识去判断袋子里是什么东西,值多少钱,以并不关心的态度完全依赖贺某说怎样就怎样,所谓的验证毒品、验货细节更都是贺某自己刻意加上去的,并没有独立客观的证据证实。一组本身极可能虚假的证据无论怎样相互印证,也都是虚假的。

    一审法院也许意识到凭几个可信度极差且自相矛盾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有罪确实存在不足,又用常理判断。于是有了“被告人熊某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降一包藏在自己家中的物品交给一个并不熟识的人亦不符合常理”。一审庭审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是熊某本人藏在自己家中的,也没有证据证明熊某事先知道家里有毒品,倒是有证据证实贺某是先于熊某知道其家里有毒品。交给别人的东西就一定自己先知道他的成分,这种常理推断显然不能成立,如果牵强附会运用于法律推理就变成了有罪推断。

    本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过程中的证据运用、法律推理都是错误的,本案举报人兼证人贺某是按照熊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要件来设计的,公安机关也是按照其有罪推定来侦察,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也是在众多证据中寻找对熊某定罪有利的东西,完全不顾及证人本身的品行,证言自身内容是否矛盾,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有多高。这样的事实认定必然存在错误。

    二、一审判决未能对本案“特情破案”的特殊性予以正确分析,亦导致判决错误。

    本案公安机关使用特情破案,指控机关并未提及,一审判决予以认定,但一审判决并未正确分析本案的特情办案,只是一语带过。本案在品性恶劣、有犯罪前科的特情人员贺某出现之前,并没有什么案件可破,所谓的案件不过是线人贺某出现后导演的故事。

    本案中在贺某出现之前被告人熊某显然没有犯意,侦控机关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犯意,检察机关曾经退查,补充侦查也没有增加实际的新证据。在提交法院的起诉书中检察机关采取了断章取义的方法,截取了贺某制造的假象的一部分,并没有把贺某的整个欺骗过程阐述清楚就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纵观被告人与贺某的整个交往过程,无论贺某怎样欺骗,被告人即使受到欺骗后从来也没有达到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程度。

    本案特情破案本身严重违背打击、防止犯罪的立法目的,纯属“制造犯罪”,司法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和怀疑,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公安机关运用特情办案的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本案纯属具有比熊某更大犯罪嫌疑的贺某欺骗公安机关制造的假案。二审法院即使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应依法宣告被告人熊某无罪。

    三、一个需要特别补充说明的问题:一审判决有违司法正义。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熊某的亲属一再追问,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为什么对于本案涉及的真正毒品犯一无所获,而最后把绝对从来没有接触过毒品,从没有贩卖毒品想法的熊某当成万恶的毒品贩,且是给予其十年牢狱之灾。本案关键证人贺某不仅试图引诱清白无辜的熊某犯罪,而且还编造谎言欺骗公安机关,诬陷熊某长期贩卖毒品,难道法律就不对其进行制裁吗?公检法还主要依靠这样的人的证言来证实熊某有罪,还有天理吗?一审判决给社会的观感是公检法和贺某都在为证明熊某有罪而努力。中国三十年的高速发展造成了某些失衡,良心、良知、公平正义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但司法正义的底线必须守住才能给人以希望。

    综上,本案一审判决用并未查证属实的证据印证并未查证属实的证据,陷入了自我循环的错误逻辑怪圈,法律推理失去了基础,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本案有犯罪前科、品行恶劣的线人出现之前,被告人是清白无辜的,根本没有接触过毒品,更没有犯意可言,即使受到欺骗引诱,亦未达到明知的程度。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采纳。

    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培元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