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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招摇撞骗罪还是抢劫罪的辩护词

是招摇撞骗罪还是抢劫罪的辩护词 (2014-02-12 09:49:23)

标签: 孙俊华律师 菏泽律师 15990952582 房产 招摇撞骗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人员;

山东

一、一审认定阿明“抢劫”数额巨大的结论是错误的

 1、4次“抓赌”的违法所得共计11600+3800+8200+9200=32800元;

因此一审认定阿明“抢劫”数额巨大系明显错误。

二、 一审判决认定阿明“多次参与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是错误的。

1、 阿明与宗成事前预谋“抓赌”之预谋事实未查清。

唯有阿明的讯问笔录有预谋“抓赌”的相关信息(见诉讼证据壹卷第77页及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卷宗第8页相关内容),该信息不能表明是阿明主动联系的宗成、不能表明“抓赌”是阿明策划组织的、不能表明阿明了解或应当了解“抓赌”过程中会使用暴力、采取暴力威胁或搜身方式、不能证明阿明知道或应当知道宗成等人是冒牌警察的事实,并且不能表明阿明和宗成谁指挥谁的问题,因此“预谋”的相关事实未查清,一审法院认定阿明和宗成“预谋”抓赌无事实依据。

2、 有关阿明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宗成等人是冒牌警察的事实未查清。

由“在巨野县龙堌镇吃饭时我才知道宗成的真实身份,是郓城县黄堆集的,叫宗成,其他的人我不认识,我听叫的名有……”(见诉讼壹卷第84、93页相关内容)、“关于这个事,我问过宗成,他说,你放心,我是公安局的,在郓城出了事,我负责处理”及“我是被宗成及狗骗的,我当时真以为宗成是公安局的,当时他答应我跟着他抓了场分给我钱”(见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卷宗第13页相关内容)、“他们说他们是公安局的,并且亮出工作证,让我指认赌博地点。我们参与抓赌的人我光认识张狗,其他人我不认识。我通过张狗认识的宗成,我给宗成通话后,宗成说他们都是警察,都是同事……”及“……后被人识破我们就跑了。找的于官屯的熟人处理的事。我请熟人吃饭的时侯,宗成说不是警察,我才知道他们不是公安局的”(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卷一审卷宗第24、25页相关内容),以上内容表明阿明始终不知道宗成等人是假警察的事实,且公诉机关始终无确凿证据表明阿明知道或应当知道宗成等人是假警察的事实,尤其对阿明所说的第四次抓赌失败后、于龙堌镇吃饭时宗成对众人说宗成不是警察的事实,对阿明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认定至关重要,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未调查核实该事实,因此阿明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宗成等人是假警察的事实未调查清楚。

另外,抓赌所得钱财总是由宗成先分给阿明,然后背着阿明再去分给其他人员,为何不当着阿明的面给其他人员分钱呢?合理的解释是:分给阿明一部分钱后,若再当着阿明的面把其余的钱瓜分了,会引起阿明的怀疑,哪有警察私分罚没款项的道理?因此,这种分钱方式也表明宗成等人一直向阿明隐瞒其为假警察的事实。

3、 阿明始终不曾产生抢劫的故意,也无证据表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抓赌过程中会使用暴力、采取暴力威胁或搜身方式。

在宗成等人是警察的错误意识支配下,阿明始终认为其是在为警察办事,其所获得的钱是自已提供线索的报酬。在第一、二、三次抓赌过程中,阿明仅是提供赌博地点,对抓赌人员的抓赌行为及抓赌方式概不知情,无证据表明阿明事前参了抓赌的组织策划、了解相关抓赌行为及方式,无证据表明每次抓赌后碰面分钱时有人给阿明透露了具体的抓赌行为及方式,因此无证据表明阿明对抓赌过程中会否使用暴力、采取暴力威胁或搜身方式知情。

4、 有关阿明是否为本案主犯的事实未查清。

     郓城县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卷一审卷宗第28页

    “?阿明是否知道你们不是公安局的人。

     :在吃饭的时侯,宗成安排我们和阿明几个人具体干什么事。吃饭的时侯没有介绍职业”首先无确凿证据表明阿明和这些人吃过饭,其次,即使阿明和这些人确实吃过这次饭,该庭审事表明阿明不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