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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俞宏金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宏金,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身份证号码350124197411190530,汉族,中专文化,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闽清石油分公司白樟加油站(以下简称中石化闽清分公司白樟加油站)记账员、计量员、票管,住闽清县梅溪镇廷洋村11号(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5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5年3月9日经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09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学金,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刑诉[200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宏金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辰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宏金及其辩护人郭学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挪用资金罪的事实:2005年1月份,俞宏金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闽清石油分公司白樟加油站记账员、计量员、票管的职务便利,先后数10次指使该加油站的其他工作人员田忠剡、谢远雄为其多报云龙采石场在白樟加油站先加油后付款的“已提未售”数额,将自己私自从白樟加油站取走的营业款现金34965元记在云龙采石场“已提未售”的科目上,并将该款项用于赌博。2、职务侵占罪的事实:2005年1月29日,俞宏金又再次利用其职务便利,将白樟加油站1月27日14时至1月29日14时的营业款共计66381.94元占为己有并携款潜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俞宏金的供述,证人林青燕、余圣炊、谢远雄、田忠剡、连曲达等人的证言,中石化闽清分公司白樟加油站有关账簿凭证、劳动合同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宏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共计66381.94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宏金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本单位的资金34965元人民币用于个人从事非法活动,且至今没有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宏金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俞宏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自责,希望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俞宏金挪用资金都是用于赌博;2、被告人俞宏金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一)职务侵占的事实:2005年1月29日,被告人俞宏金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闽清石油分公司白樟加油站记账员、计量员、票管的职务便利,未将白樟加油站1月27日14时至1月29日14时的营业款共计66381.94元按时汇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分公司的帐户,而将其占为己有,并于同年1月30日携款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林青燕(系中石化闽清分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俞宏金将白樟加油站1月27日14时至1月29日14时的营业款共计66381.94元占为己有,并于同年1月30日携款潜逃。

2、证人余圣炊、谢远雄、田忠剡(分别时任中石化闽清分公司白樟加油站站长、领班)的证言证实,中石化闽清分公司白樟加油站2005年1月27日14时至1月28日7时30分的营业额为21526.29元、1月28日7时30分至当日14时的营业额为10133.52元、1月28日14时至1月29日7时30分的营业额为24817.31元、1月29日7时30分至当日14时的营业额为9904.83元,俞宏金未按时将以上营业款共计66381.94元存入中石化福州公司的帐户,并于同年1月30日携款潜逃。

3、中石化闽清分公司白樟加油站销售日报表、中石化福建福州石油分公司《关于闽清白樟加油站货款情况的说明》,证实白樟加油站2005年1月27日14时至28日14时的营业额为31659.8元、1月28日14时至29日14时的营业额为34722.14元,中石化福建福州石油分公司财务科未在当日收到以上货款。

4、被告人俞宏金的供述,被告人俞宏金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均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二)挪用资金的事实:2004年底,被告人俞宏金因从事赌博欠下了数万元的赌债无法归还,2005年1月份,被告人俞宏金又再次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数10次指使该加油站的其他工作人员田忠剡、谢远雄为其多报云龙采石场在白樟加油站先加油后付款的“已提未售”数额,将自己私自从白樟加油站取走的营业款现金34965元记在云龙采石场“已提未售”的科目上,并将该款项用于赌博。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俞宏金在赌博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