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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二审辩护词
陈力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二审辩护词 (2013-08-27 01:49:19)
标签: 无尸判决 无罪辩护 故意杀人 证据不足 文化
成功无罪辩护 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上诉人陈力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二审辩护人。受案后我们会见了上诉人陈力,认真阅读案件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陈力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并处以刑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为上诉人陈力作无罪辩护。
一、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
(一)故意杀人,有人被杀死了吗?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对于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的行为,不能定罪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从客观上判断是否有人被杀死了,以杜绝疑罪从轻的司法陋习。辩护人通读一审判决书不难看出,本案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上诉人陈力犯故意杀人罪,是因为陈力供述的事实让人匪夷所思,因此法官主观上认为上诉人陈力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在此有罪推定思维模式下作出判决,但在没有被害人
犯罪要件和要素均应当接受递进式、交互式检验的理念,以确保刑法思维具有“位阶性”,在任何情况下得出的结论,都应当要经得起检验,特别是死刑案件,本案中,如果不能确定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陈力庭前的口供系非法取得,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不能排除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指出,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内进行。上诉人陈力于2011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关押景德镇市看守所,根据上诉人陈力在一、二审法庭上的供述,侦查机关并未将其关押在看守所监室内,而是单独关押,侦查机关采取不让其睡觉、长时间审讯和刑讯逼供获得口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第三,虽然公诉人申请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侦查机关取证合法,但庭审中,上诉人陈力、
第四,侦查机关对上诉人陈力讯问达37次之多,讯问的次数在同类案件当中已经相当罕见,不排除侦查机关的讯问一直持续直至上诉人陈力承认杀人事实为止的可能。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对
其一,上诉人陈力庭前的供述反复无常,对作案工具、尸体处理等重要案件事实有不同供述,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其二,陈茂基、陈冬叶就陈力杀人的供述来源于陈力本人,在陈力的供述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其二人的供述自然也就不具有任何的证明力。
其三,除陈力本人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力实施了杀害
其四,本案上诉人陈力庭前供述中重要的犯罪事实,如手段、工具、抛尸等均存在较大出入,且被害人
其五,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缺失,无证据证明
二、关于盗窃罪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力盗窃笔记本电脑1台、150件瓷瓶1个、10寸瓷盘1块,共计价值8250元。上诉人陈力占有上述物品没错,但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陈力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并占有上述物品的,以上诉人陈力与
三、“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综观全案,
四、本案必须澄清的几个问题
凭现有证据,远远不能满足刑事诉讼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量刑要求,只有确实解决了以下事实问题,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正确性,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1、陈力、陈冬叶、陈茂基的口供是怎么形成的,分别关押在看守所哪个监室、同监室关押的还有哪些人?
2、陈薇是死是活?
3、侦查机关给上诉人陈冬叶、陈茂基看的、对上诉人陈力录音录像照片到哪儿去了?
4、是否存在犯罪现场,还是真的犯罪现场被打扫干净找不到任何蛛丝马迹?
5、上诉人陈力供述抛尸地点多处,何以是抛尸昌江河,而不是其他地方?是找不到尸体死无对证,还是根本就没有尸体?
6、装“尸体”的纸箱是买来还是捡来?纸箱的大小、能否装载重百余斤的完整尸体?抬“尸体”的宋建华为何全然不知?
7、陈力是否用小推车推装着“尸体”的纸箱?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审议采纳。
辩护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锡新(电话13879871669)
吴子金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本案相关报道《合谋发财被控故意杀人 江西男子遭无尸判决获死缓》见: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普法网?node=40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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