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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强烈呼吁公安机关对王永锋诈骗罪立案

河南三门峡:强烈呼吁公安机关对王永锋诈骗罪立案
我叫郭建海,男,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陕县王家后贺村南岭组12号。系平陆三铨矿产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花亭的全权经营委托人。
被控告人:王永锋,男,汉族,1947年2月26日生,家住河南省灵宝市西闫乡东邱村7组351号。
一、2010年4月18日我以我母亲平陆三铨矿产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永锋签订承包经营《平陆县仁和石料场协议》,该协议约定待王永锋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完毕,正式开工时交清承包费等内容。协议签订前后,王永锋以给我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费用为名先后收取我办证费及办证相关费用高达248万元(附王永锋收条)。王永锋自我吹嘘,认识北京某领导,更熟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让我放心等待,我耐着性子,一直轻信王永锋的话,等了近三年之久,王永锋也没有给我办出任何相关证件,当我去追要钱财时,王永锋称已把钱送给别的人为由拒绝退款。
后经了解,王永锋根本就不认识任何领导,王永锋所收取我的壹仟余万元早已挥霍一空。
王永锋诈骗郭建海的248万元余元,2013年10月已报案,陕县刑警队对双方多名人员做过笔录询问,因管辖权问题移交至三门峡市刑警队,2014年6月三门峡市刑警队也做了询问笔录,至今无任何结果。
王永峰利用从我处骗来的钱在多地拉拢腐蚀党的领导干部。他的诈骗行为,已造成了我背负巨额高息贷款,使我身负重债,生存无着。在我多次追债情况下,王永锋多次威胁我,包括我公司的法律顾问也受到恐吓,造成我们人身安全无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综上所述,王永锋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信息,完全属实。我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控告人:郭建海
身份证号:411222197506135518
                                    2014年11月11日
                                   附王永锋部分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