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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特征、认定和刑事辩护要点

滥用职权罪构成特征,认定,法定刑,辩护律师乔方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职权”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滥用职权”在客观上有两种情形:(1)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2)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与滥用职权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2002 年1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学术界有主张是过失和间接故意并存的观点。

(三)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区别看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四)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397 条第1 款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通常从死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滥用职权罪线索采源及初查措施

 

  (一)线索来源

 

  滥用职权案件的线索来源渠道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告和检举。具体包括两类:(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控告和检举;(2)公民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控告和检举;

 

  2.各级人大、党委及政府部门交办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公安、法院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

 

  4.自行发现和其他渠道:

 

  (1)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

 

  (2)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3)诈骗、走私等犯罪案件的查处中暴露出来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以及有关新闻媒体披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