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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罪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释义]

本罪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 明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禁毒活动。其犯罪对象是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客观方面表现为事先没有通谋的情 况下,实施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主 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在事 先无通谋的情况下,故意予以包庇。本罪同包庇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包 庇对象不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上述四种 毒品犯罪分子,不包括其他的毒品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如包庇后者,则构成包庇罪。
  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罪名。现已纳入新《刑法》,新刑法提高了法定刑。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 重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