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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最新司法解释逐条解读(法释〔2013〕

敲诈勒索罪最新司法解释逐条解读(法释〔2013〕10号))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数额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读】相较2000年的司法解释:1、入罪的数额提高,原来的标准是1000—3000,10000—30000,这间接反映了通货膨胀给人民财产保障带来的负面影响。2、增加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增加了一款加重刑所致。3、从最高院一个主体做司法解释到最高检的加入,反映出国家追诉权与审判权的博弈,法律的权威性得以提升,却伤害了审判的力量;检察院做司法解释已司空见惯了,但是正当性恐怕从来都得不到救赎。4、以前是报备案,现在是报批准,这是中央与地方权力博弈的最好说明。

  第二条 【数额较大的特种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解读】 四五六项是敲诈勒索手段的行为解释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读】本解释与前期通过的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均将“行为标准”纳入了构成要件的判断,财产犯罪入罪时不再单单考虑财产数额,还要考虑行为的违法性程序。

  第三条【多次的认定】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解读】本条反映出我们的立法技术越来越成熟,同时也对司法裁量权做了一定的规范,这事罪行法定的要求,也是司法规范化的要求。

  第五条【出罪标准】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对特定人犯罪】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