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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合祥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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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合祥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辩护词 (2014-09-02 23:13:55)

邓合祥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邓合祥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邓合祥的辩护人,参与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邓合祥敲诈勒索罪一案的第一审诉讼,依法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开庭前,本律师查阅了公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邓合祥,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经庭审质证,清晰表明在卷证据自相矛盾,不能证明邓合祥犯敲诈勒索罪。辩方申请调取的骆文辉诈骗案和邓合祥等人赌博案相关证据(已经摘要提交法庭),以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证明骆文辉利用高科技的“赌博衣”,在甘溪村两天三次以上的赌博中换牌作弊,诈骗款项远远不只骆文辉自己供述的5000多元,而是高达数万元甚至更多。邓合祥发现骆文辉赌博中换牌作弊后,让骆文辉自愿退赃20000元以挽回众人损失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经庭审质证表明,所控邓合祥“敲诈勒索”罪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依法不能认定“敲诈勒索”罪名成立。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主要体现在:(1)骆文辉利用高科技赌博工具赌博有几次?其中在甘溪村到底有几次?(2)骆文辉有无赌博诈骗的行为?(3)在赌博中骆文辉赢(骗)了多少钱?有哪些人输(被骗)了钱?输(被骗)了多少钱?(4)邓合祥等输(被骗)钱者发觉后,抓获骆文辉,有没有强行索取骆文辉20000元?(5)这20000元比甘溪村民的实际损失(输钱)相比,是多还是少?(6)邓合祥有不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等。

   (一)在卷证据不能证明邓合祥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

    1、邓家亮笔录体现的“赌博衣”,有实物、有照片,在骆文辉诈骗案卷中,还有骆文辉演示赌博诈骗的说明和照片。邓家亮的笔录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足以采信。铁证如山,直接否定了邓合祥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邓合祥是受害者,只是把自己被骗的钱要回来而已。出庭作证的证人,也当庭演示了骆文辉赌博诈骗的手段。这是对邓合祥十分有利的无罪证据。既然有诈骗,必有诈骗受害者,有受骗者的索赔,诈骗案未查清诈骗次数、获赃数额,反而将受害者作敲诈勒索处理,是错误的追诉。

   2、邓合祥是要骆文辉退赃。

  邓家亮笔录证明是要骆文辉退赃。问:“发现环连男子赌钱取巧后,怎么解决的?答:听说环连男子喊了个亲戚到村子上和邓合祥、邓爱装协商,最后商量罚环连男子退赃20000元。”骆文辉赌博诈骗行为,导致邓合祥被骗输给骆文辉8000多元,甘溪村民被骗输给骆文辉的数额,公安机关一直未能查清。邓合祥只是把自己被诈骗受损失的钱要回来,分得7800元亦当场还给出借方,当场还帐本身就足以证实被诈骗的损失客观存在。邓合祥没有侵犯骆文辉的财产权利。其他要回来的款项,几个受骗受损的人分了。邓合祥和众多受骆文辉诈骗的人一样向骆文辉要求退赃,也就是说把自己的钱要回来,不是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

    3、邓合祥作为被骗人,其主观方面,认为该财物因受骗而赌博输赢无效,骗取人应当退还,该财物应当归其所有,其当然有权予以索回。被骗人索回被骗款项,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在卷证据不能证明指控敲诈勒索的数额、也未能证实邓合祥等人要求骆文辉退赃的数额超过其被骗金额达到敲诈勒索罪立案起点标准4000元。

     1、邓合祥供述与骆文辉陈述对照,看赌博诈骗的次数和实际输赢情况。赌博诈骗次数和实际输赢不清,也就是诈骗与受骗损失不清,则敲诈勒索数额不清。

     邓合祥供述,2014年2月2日晚上,邓合祥和骆文辉赌博两次,在邓家平家一次,“输了大概8000元”,在邓毕安家一次。其当庭供述亦稳定。

     而在骆文辉笔录中,只字不提在邓家平家赌博的情况,只字不提另一次在邓毕安家赌博情况(邓合祥未参与,但是证人邓毕安、邓家春等知情,有甘溪村民受害)侦查人员也没有追问。在2014年5月20日,《补充侦查报告书》提交的一份骆文辉诈骗案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问:2月1日和2月2日这两天你一共赢了多少钱?骆文辉答:2月1日晚上,我带了400元到甘溪村邓毕安家打牌,利用换牌手段,赢了1600元。2月2日我带着这2000元又到甘溪村去赌博,利用换牌的手段大概赢了3000多元,两次一共赢了5000多元。在此,骆文辉承认在甘溪村邓毕安家赌博两次,仍然只字不提在邓家平家赌博的情况,而且,在邓毕安家两次赌博,实际输赢如何?没有任何查证!而在骆文辉诈骗案中有相关的证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请批准逮捕书等,证明在骆文辉在甘溪村赌博诈骗三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