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敲诈勒索罪 >

农妇上访获得的合理补偿 被判敲诈勒索罪

农妇上访获得的合理补偿 被判敲诈勒索罪

2012-02-21 来源:安徽日报 浏览次数:0

    近日,黄仕均、黄玉灵两兄弟又在商量如何为母亲曾秀珍 “洗脱罪名”。自2010年6月10日曾秀珍因敲诈勒索罪(咨询成都律师)入狱以来,儿女一直在为其申诉。他们始终认为,母亲获得的合理补偿,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罪证。

     农妇不满卖地拒领补偿

  黄仕均告诉笔者,其母亲曾秀珍(曾用名曾秀清)是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维布村双棚老黄屋村小组村民,今年65岁。

  2006年3月14日,双棚老黄屋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将村小组集体所有的旱坑子地段出售开发,并于当天向村民核发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曾秀珍一家获补偿款6200元,由其子黄玉灵代领。曾秀珍知道后表示不同意卖地,叫儿子立即将钱退回给村干部,但对方没有接受。之后,该地块由双棚老黄屋村村民黄庆明竞买得到,土地出让款分配给该组常住人口,但曾一家至今没有领这笔钱。

  2006年3月20日,买地人黄庆明将其中部分土地卖给李汉文、何振明、黄华坤、戴应波等人建房,其中包括曾家一块约300平方米的自留地。曾秀珍等认为,村集体没有经过国土部门批准私卖土地是非法行为,2006年4月开始,曾秀珍开始上访,向有关部门举报。 2007年3月,李汉文等5户动工建房,因曾举报被国土部门叫停。但此后这些房子都陆续建成。 被举报村民花钱息访

  曾秀珍等人的上访行为让几名违建者感受到了压力。2007年10月底,李汉文、何振明找到曾秀珍,提出补偿一点钱,叫其不要到处上访。为此,李汉文等人与曾秀珍私下多次“讨价还价”。

  曾秀珍要求李汉文等要么归还土地,要么补偿20万元,对方没有同意。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将“息访”金额定格在12万元。2007年11月1日,几名违建者向曾秀珍账户打入12万元。然而,几天后,曾秀珍觉得这笔钱太少,转而又找到违建者之一的戴应波,称其房子是违章建筑,要去有关部门告他。

  几个被举报建房者经过商量,同意再给曾秀珍3万元,前后两次共计15万元。

  2007年11月23日,曾秀珍在收到3万元后重新写了一张收条,内容为:“收到个人果树款壹拾伍万元正(整)。收款人曾秀清(即曾秀珍)”。 上诉申诉均被驳回

  2010年4月20日,曾秀珍被逮捕,30日,惠阳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曾秀珍犯敲诈勒索罪。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曾秀珍辩称,她没有敲诈勒索,15万元是李汉文等人给她的“掩口费”。曾秀珍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汉文等人给曾秀珍15万元的前提条件是,李汉文等人在双棚老黄屋村买地建房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他们建房的土地中,有一块是被告人的自留地,被告人一直不同意卖这块地,李汉文等人所谓的“买”更像是“抢、霸占”,并已经在上面动工,“15万元是补偿款,而不是敲诈勒索所得。 ”

  2010年6月10日,惠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曾秀珍抓住被害人存在违章建设等行为,以声称要进行上访和将其先人金埕(盛放骨灰的器物)放在建房地方让被害人不得安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取得了巨额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曾秀珍归案后拒不认罪,未能退回所得赃款,应予严惩。”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后曾秀珍上诉被驳回。目前,黄仕均等正在准备材料,打算继续申诉 黄进 李秀林 编后

  虽然曾秀珍已经被定罪,但其本人和亲属并未息诉罢访,目前还正在申诉过程中。从曾的代理人辩护词来看,似乎也有一点道理。为此,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张向阳分析此案后认为,曾秀珍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一开始曾秀珍上访举报违法用地建房、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正确的。但后来其为了获得私利,利用对方有违法行为害怕被举报的心理,以上访举报等方法相威胁,通过多次和对方对“封口费”讨价还价从而获得15万元非法利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明显,特别在第二笔钱3万元的获得过程中,敲诈意图更明显。故上述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如果曾秀珍仅仅是就其自留地上的高效经济作物赔偿、失地补偿以及长期上访带来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等为主要议题和违建户谈判,从而签订协议获得这笔钱,此案或许还有申诉、回旋的余地。

  广东农妇曾秀珍因息访费获罪被囿于监牢,也给我省部分信访者敲了一记警钟——维权一定要合法。

敲诈勒索罪相关知识链接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本网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