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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资诈骗罪律师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二者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都实施了诈骗行为。其区别表现为:

第一,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后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诈骗方法表现为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利为诱饵非法集资,方式单一,后罪方式多种多样

第三,主体不同,后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第四,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后罪对象是某一特定主体的金钱或财物

第五,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