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资金罪 >

最高人民法院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如何理解盗窃数额较大,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窃数额较大怎么处罚?

一、盗窃数额较大怎么处罚这是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谢友林律师


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盗窃自己家里或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是也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如果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际操作时,对家庭成员也会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如何处罚?

一、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而仍故意为之。

...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什么叫挪用公款罪,如何区分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一、什么叫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客体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2)客观要件。

...详细

更多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的内容,请查看:盗窃犯罪 频道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盗窃罪量刑标准

谢友林律师


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违法所得的财物和违禁品,是否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例如,抢劫或者盗窃赃物、赌资等,是否构成抢劫罪?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且违法所得的财物应没收归公或发还被害人。这些行为的本质仍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是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盗窃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法释[2001]31号【颁布时间】 2001-12-26【实施时间】 2002-01-01【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已于2001年10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1号)为了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盗窃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 法释[2007]11号【颁布时间】 2007-05-09【实施时间】 2007-05-11【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更多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盗窃罪量刑标准 的内容,请查看:侵犯财产 频道

网友咨询:什么是挪用资金罪,出纳把钱挪作他用犯挪用资金罪吗?

咨询内容:

谢友林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