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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哪些情形属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2011-08-03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答: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有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
本网相关案例:W某从网友家盗走9800元,控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律师一番激辩,法庭当庭宣判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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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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