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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陕高法发〔1998〕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

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

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关中地区(西安、宝

鸡、咸阳、渭南、铜川)以一千元为起点;陕南、陕北以八百

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关中地区以一万元为

起点;陕南、陕北以八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关中地区以五万

元为起点;陕南、陕北以四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 1998年 5月 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