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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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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2012-08-07 10:29:16)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法规
重庆市2004年召开的公、检、法、司、国安第三届“五长”联席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幅度范围内规定了重庆地区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为: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 在本市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 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区 ),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六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市其余地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八百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八千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五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之表述:当行为人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时,无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均构成盗窃罪。
附: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一)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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