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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辩护方法
(一)证据运用、事实认定方面
1、要认真阅卷,做到全面仔细、重点突出。
2、要重视会见被告人,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结合案件其他证据, 发现新的情况和证据线索,确定辩护人调查证据,认定事实的方法和范围,同时,辩护人应注意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在获取口供的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因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是不能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
3、要正确对待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大多憎恨被告人,希望严厉惩治被告人,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对被害人的陈述,要客观分析和正确判断。在死刑辩护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审查判断,并提请法官考虑:一是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以及被害人的道德品质。 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平时关系正常,或者素不相识, 则故意提供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较小,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素有旧怨,则被害人就有可能夸大和隐瞒所了解的事实,甚至提供不实的情况。同时,被害人的道德品质的好坏,对其能否如实陈述也有一定的影响。二是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统一,如果发现被害人的陈述有矛盾,如何在时间、地点、行为人、 行为手段以及后果方面前后不一,就有可能存在虚假的成分,这时就应该结合其他证据以及被害人陈述的环节,来对被害人的陈述进行辨析。 三是正确认识幼年被害人的陈述,幼年被害人由于智力发育不完全,缺少生活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外界影响,容易把事实与想象相混淆,因此对幼年被害人的陈述应当查清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是自动还是被迫的,是否存在威胁、引诱等情况。
4、要正确审查物证。物证也称为哑巴证人,没有掺杂任何个人因素,没有认为修饰, 是客观的,是最重要的证据,辩护人对此需要做的工作是通过鉴定、辨认,结合其他证据的方式,审查物证的真假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这种证据抓住了一个就是一个,要成功的进行辩护,证据不一定要多,关键是要抓住要点,一定要分清主次轻重,不要让次要证据掩盖主要证据,最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要着重强调,着重讲,要明白律师的辩护是要法官接受你的观点,你的辩护是给法官听的。
总体来讲,在证据方面有以下几点还需要注意:
第一,排除非法取得证据的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200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因此,死刑辩护在言词证据方面,从形式上(包括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询问讯问的地点、人员的人数等)甄别合法性,获取辩护的资料。
第二,查明言词证据之间以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和疑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行为人为推卸责任或包庇对方会做出不真实的供述;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为自身利益或出于义愤往往供证矛盾点很多;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之间的矛盾更是排除证据资格的重要手段。
第三,物证的关联性和同一性的认定,物证是定刑量罪的重要依据, 作案工具、现场痕迹、书证制作及内容的关联、尸源等是死刑辩护至关重要的环节。
第四,在只存在间接证据的死刑案件中,辩护人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考虑:一是证据数量十分充分,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同时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只有间接证据刑事案件中,要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必须存在一条环环相扣证据链,涉及人之生死的死刑案件中,更需如此,因此,辩护人能够证明犯罪证据链中缺少相关的环节, 整个证据链就无法环环像扣,就能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做出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判决是不可靠的,也是不可能的。二是找出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遵守的一条重要规则,即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存在矛盾,所以辩护人之间如果能找出证据之间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就能使人怀疑犯罪的指控事实的客观性。三是能够推论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所证明的案件结论不是唯一的,间接证据的特殊性决定了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不能存在其他任何结论,否则,犯罪指控事实的根基将因此而被撼动。
(二)法律适用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