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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经营罪之认定(3)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定。施某无工商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违反了《种子法》的规定,触犯了《刑法》,达到追诉标准,其行为必然就是“违反国家规定”,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2、对“非法经营”的理解。
所谓非法就是不合法或属于在法律制止范围之内,非法经营就是不合法的经营或超出法律许可范围以外的经营。任何经营者都必须把自己的经营活动置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执照,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于非法经营。”《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无照经营属于非法经营,应当予以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四条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非法经营与刑法意义的非法经营不是一个概念,含义不同,非法经营的认定不能依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即使违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规定,无照经营,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也只是行政违法,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笔者认为,孤立地看待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是不妥的,也是不客观的。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变过程。非法经营罪的含义只有一个,只有情节较重、罪与非罪的界限,经营数额的大小是衡量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标准,当非法经营的一般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量”,就会发生“质”的变化,即由行政违法转化为刑事违法,从而演变为犯罪。
3、非法经营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往往也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甚至假冒他人名义等手段,或者因质量问题产生严重的后果等等,各相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容易与合同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混淆起来而引发争议。非法经营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二者的区别有:第一,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而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第二,客观行为不同。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地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主观方面不同。非法经营罪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侵害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商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客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商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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