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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抢劫罪辩护词

  案件简介:张某系外地来哈务工人员,因好逸恶劳,坐吃山空。与同乡预谋抢劫。后经刘欣律师成功保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家属的委托,指派刘欣律师担任本案的第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并会见了本案的当事人张*,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张*依法犯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

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案件的起因是三被告人到哈务工未果的情况下并将身上带的钱款的钱花完且拖欠旅店宿费的情况下,三人出于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临时起意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犯罪。在本起抢劫犯罪中张*并非犯意的提起者,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大,而且在分赃时只分得120元的赃款,相对于本案的其他二名被告而言,应当属于陈述地位。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张*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张*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其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张*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
  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张*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犯罪时随身没有携带凶器。案发后,被告人未继续犯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在这起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