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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金友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吴金友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辩护人及被告人对铜川市检察院对被告人吴金友的盗窃罪认定存在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属于职务侵占罪。

(1)关于主体认定问题

彭玉生是铜川市是中国银行陕西省铜川市分行业务部出纳。中国银行改制后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性质是企业。因此彭玉生属于企业的人员是特殊主体。

(2)关于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

二、有关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第二、吴金友是在彭玉生的指使下实施的盗窃行为起次要作用,所以应认定为从犯,主观恶性小,希望法庭能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吴金友分赃较少且被捕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且全部退赃。

第四、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是因为朋友义气为了帮朋友的忙才做出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与他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且被告人对金钱并不在意。他事后只得到一小部分钱。主观恶性较小。

第五、被告人从未有过犯罪记录,此次尚属初犯,同时,被告人这次失足走向犯罪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不强是分不开的,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被告人吴金友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用自己的双手诚恳劳动来养活自己和家人,再也不触犯法律。辩护人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条改过自新的出路。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吴金友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辩护律师:

 

201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