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抢劫罪 >

广西区关于盗窃罪、抢劫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律师档案

覃吉盘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4397

认证

VIP

免费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广西 - 河池

手  机:13087785349

电  话:15807785114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14512200710212829 查看

执业机构:河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新建路中心广场对面金茂大酒店旁三楼

律师文集更多>>

成功案例更多>>

法规检索

律师文集

广西区关于盗窃罪、抢劫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作者:覃吉盘  时间:2010-12-24  浏览量 1282  评论 0     

 广西抢劫罪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一、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是:

    1、数额较大的:自治区辖市、地级市市区内和柳铁为1000元,县及县级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地区为800元,一般农村为500元;

    2、数额巨大的:自治区辖市、地级市市区内和柳铁为10000元,县及县级市所在地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为8000元,一般农村为5000元;

    3、数额特别巨大的:自治区辖市、地级市市区内和柳铁为50000元,县(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为4万元,一般农村为3万元。

    起点的标准均依犯罪行为地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抬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