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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辩护词 职务侵占罪

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唐山正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甲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甲涉嫌贪污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当事人,参加庭审,下面就依据法律发表几点辩护意见。

一、检察机关指控被告甲犯有贪污罪不能成立。

被告所在单位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范各庄矿业分公司系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系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及其精神,甲作为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劳动合同聘任的管理人员,既不属于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故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身份,从而指控甲构成贪污罪属定性不正确。

二、被告甲在本案中并非主犯。

故,对于乙参与窃取的1.8吨电缆,鉴定价格51659元与甲无关。

第二,在庚伙同丙等人窃取电缆过程中,被告甲行为也非常轻微。

其次,即使甲不允许,庚仍能偷出去电缆,他平时就不服管理。依据本案诸多证言和当事人供述,煤矿对井下回收和旧电缆疏于管理,从井下交到井上没有交接手续,往电缆堆上一扔就完事,机电科作为管理部门也不派专人看管,从机电科将电缆将由物管科也没有时间限制,大批电缆长期滞留在外。最重要的是,旧电缆根本不上账,如有缺失,无从查对。据刘**供述,在装有赃物的三友货车驶离范矿大门时,门卫连出门证都不要。矿里虽有所谓的矿保卫科,综治办,公安处,护矿队,却形同虚设,发挥不出应有作用。这些客观上给盗窃电缆以可乘之机。加之庚、丙等本身就是范矿的工人,熟悉周边环境和人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电缆很容易得手。

再次,在盗窃的过程中,甲根本未在现场,而是去东北老家参加侄子的婚礼。

第三、甲还有如下酌定的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甲是初犯,无犯罪前科,工作表现优良。曾先后获得过开滦集团青年岗位能手、三五创新奖、优秀安全员、规范管理标兵、先进生产者等奖励,为范矿作为了突出的贡献。事发后,积极退还非法所得,消除矿里的经济损失。

综上,甲未教唆他人犯罪,也没有参与和实施偷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很小,且是受胁迫情况下所为,属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主要过失在于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而未积极采取制止措施,在范矿经济损失已经全部退赔的情况下,建议法庭对甲免予刑事处罚。

 

张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