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职务侵占罪 >
余能松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余能松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2011-12-30 21:25:50)
标签: 名案辩词赏析 余能松 职务侵占 周泽大律 杂谈
余能松职务侵占案
辩 护 词(一审)
余能松的辩护人:周泽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根据被告人余能松的哥哥余能良的委托,并经余能松同意,接受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余能松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调查了多位证人,收集了大量书证,并与另一辩护人杨学林律师,及本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告人余能松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许兰亭律师,多次就本案的案情及性质,进行讨论和交流,现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一、被告人余能松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及刑法学理论和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在具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拥有特定的职务便利,可以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人员,属特殊主体。而职务侵占罪所指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本案被告人余能松完全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
首先、被告人余能松是永同昌公司有关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不是永同昌公司人员。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是指与相应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由相应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劳动报酬、医疗、养老等保险待遇并赋予其特定职责的人员。
本案中,余能松的供述,侦查机关对余能松的妻子刘桂钦及其外甥徐德章所做的讯问笔录,刘桂钦、徐德章出具的自述材料以及接受律师调查的笔录,以及永同昌公司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证词,等等,都可以证实:余能松的施工队是自己组建的,永同昌公司没有给其提供任何工人和管理人员,以供其管理和指挥、使用;余能松及其手下的工人和管理人员,工资全部由余能松自己负责,工伤事故也由余能松个人处理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余能松及其手下的管理人员和工人,与永同昌公司均没有劳动合同,永同昌公司也不向他们定期发放工资和提供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任何公司、企业员工都应该享受的劳动待遇。
在卷证据证明,十多年来,余能松所带的施工队完成施工的永同昌公司建设工程,永同昌公司都是按照经双方签证确认的实际工程量,由永同昌公司工作人员核算,层层审核、审批,最后由永同昌公司总裁张宗真本人签字同意,再拨付工程款。余能松对永同昌公司相关工程的施工,都是由余能松包工包料(其中部分工程的主材甲供),永同昌公司只是根据工程进度,以工人工资、材料款、进度款等名目,向余能松的施工队支付工程款。除了做永同昌公司的工程,余能松的施工队还承包过海淀图书城外墙装修装饰项目等其他工程。
从余能松与永同昌公司就工程施工和付款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双方是典型的工程承(分)包关系。余能松是承(分)包人,永同昌公司是发包人。从永同昌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檀儒胜的询问笔录(28卷-0079页)关于“工程款是由施工方申请批款”、“由刘桂钦代表施工方提出请款申请,经工程部、预算部、总工程师、建设集团领导、财务部,我公司总经理林霆和总裁张宗真核准审批后,由财务部支付工程款”的内容,已充分说明,余能松是施工方,永同昌公司是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方。双方关系完全符合工程承(分)包的基本特征。
余能松分别以不同名义和身份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也足以证明,余能松与永同昌公司之间,是工程承(分)包关系,而不是劳动雇用关系。比如:2004年,余能松个人作为“乙方”,与“甲方”北京永同昌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人”、“张宗真”,签订的《卡布其诺标准装修施工承包合同》(见辩方证据十六);2007年,余能松用“四川安宏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的“施工队队长”身份,以“四川安宏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永同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辩方证据十五);2008年,余能松以“四川天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能松)”为“乙方”,并在“乙方”项下签署自己的名字“余能松”,与永同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书》(见辩方证据十四)。这些合同表明,余能松与永同昌公司是工程承(分)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