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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技巧漫谈(十)
法庭陈述当然离不开记忆,论辩鼻祖昆体利安指出,一个论辩家,有五种素质是必不可少的,记忆便是其中的一种。对于律师来说,这也是十分必要的。大量的事实证据,有关的法律依据,都需要他贮存于脑际,以便在陈述中,呼之即出,随心调遣。这样,他可以随时留意听众的情绪,观察他讲述的效果,以便及时调整表述的内容、言辞和语气。倘若律师缺少必要的记忆力,只能依靠预先拟好的文稿作法庭陈述,陈述时眼晴只盯着讲稿,那就很容易在自已和听众之间坚起一道栅栏。一个讲稿的奴隶,是不会成为一个有出息的律师的。
巧妙地记住极少数具有统摄作用的词语,而后围绕这些词语调遣材料,安排内容,实在是一种十分简省而有效的方法,在法庭上发表陈述,阐明观点时,不少优秀的律师都是这样的。
律师必须加强对法律理论的研究,以便时刻准备着,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回答他所要涉及的事实。
法庭陈述,是律师辛勤劳动的凝聚,是他聪明智慧的结晶。当他巧妙出色的法庭陈述博得听众的啧啧赞美时,他将感到一种胜利了的喜悦,一种成功后的陶醉,而这种感情也许是从事其他职业的人难以获得的。
刑事辩护技巧漫谈(十一)
默认分类 2009-10-26 22:15 阅读2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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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分为书面辩护和口头辩护两种,而口头辩护无论是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定罪量刑方面,还是在维护法律尊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方面,都是十分重要的。律师在法庭上针对控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口头辩解、反驳,从而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这种口头辩护是律师的法律知识、办案能力和语言技巧等综合才能的直接表现。如何扩好繁荣昌盛事案件的法庭辩护,不少律师已作了深入的研究,笔者公根据自己法庭辩论的实践,谈点体会,以求教于同行。
法庭的辩论并不是在辩论阶段才开始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诉方和律师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实质上已是辩论的前奏。因此,律师在庭审中要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方式发问,以达到或进一步弄清案情,或引起法庭的注意的目的。如对案件中的要害总是开门见山地直接发问、为强调某一问题以引起法庭注意而明知故问、对互相推诿的同案其它被告迂回发问、对提供不实证词的证人直言诘问,等等。发问是为了有利于辩护,所以要有明确的针对性,避免被问人提出对被告明显不利的总是问话必须乘法明确,使被问人一听就明白,避免被问人不知如何回答,或答非所问,影响发问的效果和发问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