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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在校大学生杀人、抢劫案的辩护及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7日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抢劫案件,某职业中学附近一家游戏厅的老板被杀害。经过数日的侦查后,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系该职业中学的学生,2007年高中毕业后到该校学习,作案时刚满20周岁。李某承认了自己杀人、抢劫的事实。
据李某供述,自己长期在被害人开设的游戏厅玩一种叫作“跑马机”的游戏机,输了很多钱,案发当日身无分文,一整天没有吃饭,当晚持刀来到游戏厅,待游戏厅无其他人时,要求游戏厅的老板给他一些钱,被老板拒绝后,李某持刀行凶,并将游戏厅里的钱抢走。凌晨一时左右,被害人被其家属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但四天后被害人死亡。2009年4月21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第一线》节目曾报道了该案件。
2008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立即执行。李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进入二审程序后,李某母亲找到我所,希望委托我所律师作李某二审的辩护人,我所接受了李某母亲的委托,指派了我所刘贺、张健律师担任李某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们连夜,冒着零下二十多度的风雪严寒,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阅了案卷,数次赶赴齐齐哈尔市会见了被告人李某。
2009年4月1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齐齐哈尔市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我们作为辩护人出庭为李某辩护。2009年8月下旬,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律师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抢回赌资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该《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赌博,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非法行为,从民法的角度看,依靠赌博行为取得他人财产,不具备合法性,属于不当得利,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获利人返还。因此,索回赌资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本案被告人李某,长期在被害人经营的游戏厅玩“跑马机”,根据本案多名证人的证言,李某所玩的“跑马机”,并不是普通的电子游戏,而是一种赌博机。
依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定,跑马机属于典型的带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属赌博工具,是国家严格禁止经营的娱乐项目。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2〕第47号)第二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开办、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与之相类似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6]89号)第三条规定:“严厉打击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违法活动。在整顿期间,各地文化、公安部门对禁止的各种机型、赌博工具(、三七机、角子机、苹果拚盘机、跑动物机、二十一点机、轮盘机或与之功能相类似的机型,以及、赌桌、赌台等)一律收缴,并负责监督销毁。”
国务院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1号)第十七条规定:“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修订后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娱乐场所禁止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第三条第7款规定,禁止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根据卷宗材料中多名证人的证言,游戏厅的业主,即本案被害人对其违法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是明知的,只要有人玩跑马机,被害人就把游戏厅的门从里面反锁,以防被监查部门发现,根据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被害人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两抢”意见》,本案被告人李某,作为一个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学生,在不到两周的时间,在被害人经营的赌博机上输了1000多元,生活陷于困境,身无分文,无奈之下,到被害人处索回所输赌资以维持基本生计,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二)被告人作为一名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良好,由于心理尚不健全,沉溺于电子赌博游戏,为非法开设的赌博游戏所毒害,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也是一名受害人。
1、案发前,被告人曾是一名好学生。
本案被告人李某,2007年高中毕业后到齐齐哈尔市某职业中学学习,案发时刚满20周岁,此前无其他劣迹。卷宗材料显示,李某在校表现良好,担任班级宣传委员,能尽职尽责协助老师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学习成绩较好,与同学关系融洽。
2、沉溺赌博,是导致李某犯罪的重要原因。
本案被告人李某痴迷于该赌博游戏之深,从其案发前的行为即可看出:2008年3月12日到2008年3月16日,在5天之内,李某将其国家助学金700元全部取出用于赌博,输光之后,又向同学崔某借了300元,在明知自己没有生活费的情况下,将借来的300元钱也用于玩“跑马机”,最后全部输光,连吃饭的钱也没有。赌博就像吸毒,极易成瘾,成年人赌博成瘾尚难戒除,何况像李某这样的青少年。
本案的发生,固然是被告人李某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学校周边环境没有得到有效净化,赌博场所违法经营所致。
3、被害人非法开设、经营带有赌博机的游戏厅,有明显过错。
国家从关心下一代根本利益出发,三令五申,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电子游戏厅和网吧。但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致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于不顾,置国家法律法令于不顾,铤而走险,在学校周围设立电子游戏厅和网吧,赚取黑心钱,这些黑游戏厅、黑网吧,毒害青少年心灵,堪称社会公害!
本案被害人无视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其所游戏厅距李明所在学校步行仅有不到5分钟的路程,无合法执照,更有甚者,被害人为了躲避政府部门的检查、监管,常常采取锁门的手段,让学生们在赌博机上赌博,达到其非法敛财的目的。这种行为不止是赚黑心钱,更是毒害青少年尚不健全的心灵,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试想,如果没有这些带有赌博机的游戏厅,没有李某等沉溺赌博的场合和机会,本案就不会发生。再退一步想,如果被害人当时给了被告人被套进去的赌资,或者部分赌资,使其能维持当时的生计,那么,这个悲剧很可能就会避免。
4、被告人也是受害人。
从国家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我们的刑事政策,应大力惩罚这些明知故犯、非法敛财、毒害青少年的成年人。对于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他们也是受害人,虽然触犯法律应受处罚,但更应该是“教育、挽救”的对象。
按照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因被害人过错而诱使或者促使犯罪实现的,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应得到适度降低。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告人进行死刑裁量时,对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也作为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总之,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之一,已被司法部门普遍接受并被广泛运用于量刑环节和确定刑罚执行方式的考量中。我们认为,对本案被告人李某的量刑,不能不考虑这些因素。

三、律师办案体会
(一)正确选择辩护思路。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面临的问题就是辩护方案(或者说辩护思路)的选择。在辩护方案上,对于本案而言,存在着一罪和数罪的认定问题,是只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杀人罪和抢劫罪?此外,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但是,这两点都没有被我们采纳为辩护方案:
第一、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不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在量刑幅度上,最高均可判处死刑。在本案中,罪名的改变和罪数的认定,都不足以使被告人免除死刑。
第二、案卷显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承认自己有杀死被害人的意图,但一审庭审中又说自己没想杀死被害人。一审判决没有认可其在庭审中的供述,而是认定其构成杀人罪和抢劫罪。我们认为,在二审中,没有新的证据,难以推翻一审法院的认定。
所以,我们把辩护的重点放在“情”上,这个“情”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情势”,也就是大的社会环境、情况和形势;另一个是“情节”,也就是李某犯罪行为的起因、责任及社会危害性。
首先,当前青少年沉溺于网络、沉溺于电子游戏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由此引发的青少年犯罪不绝于耳。国家三令五申,不得在学校周围设立网吧、电子游戏厅,但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置青少年身心健康于不顾,在学校周围开设网吧和游戏厅。本案中的被害人,更是在其游戏厅中设置了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非法敛财,这也是李某走向犯罪的起因。
其次,本案的被告人李某,一个刚刚高中毕业的学生,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与大多数的青少年一样,心理并不成熟,现在已经有很多心理学家主张将23岁或25岁作为一个人心智成熟的年龄。李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其他劣迹,只是由于自制能力差,长期沉溺于赌博游戏中,最后为生计所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被害人开设的游戏厅距李某所在学校直线距离不到100米,并且经营了相当长的时间(据李某讲,他2007年10月份开始在被害人开设的游戏厅玩“跑马机”,当时这个游戏厅已经在营业),并没有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查处;被害人知法犯法,非法敛财,用赌博机榨取学生家长的血汗钱;李某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难到没有关系吗?他们对此不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吗?
在随后的准备过程中,我们又进一步分析,李某为抢回所输赌资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但该意见最终没有被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在庭审前,为配合我们的辩护思路,我们精心准备了庭审中的询问问题,以李某如何沉溺于赌博作为询问重点,使李某在庭审中讲述这种赌博机的玩法,并向法庭叙述其案发前一周如何将国家助学金全部输光,为了翻本又向同学借钱,再次输光的过程。这样的询问,在庭审中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最后陈述中,李某对自己的罪行给被害人家庭,给自己的父母造成的伤害表达了深刻的忏悔。
(二)把感情融入辩护,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让他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地认识和思考
对于青少年犯罪,律师不仅应当以理性的思维来分析案情,提供辩护服务,同时,律师也应当以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去了解、深入犯罪青少年的内心深处,认真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犯罪动机和内心想法,再通过耐心细致的法律讲解和分析,让他们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从而让他对自己的行为的错误性有深刻地认识,能够使他在定罪量刑后能够认真接受改造,改过自新,并成为社会新人!
(三)勤勉敬业,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大量的证据采集和查证工作,律师要亲自会见当事人及家属,并对案件所涉及的人和证据逐一进行查证,工作量之大和工作之艰辛可想而知。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地远在黑龙江省,我们律师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数次冒着黑龙江零下三十度的严寒和风雪赶赴案发地,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了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庭前准备,及时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了多次交流和沟通,认真倾听其家属流泪陈述李某的成长过程和平时表现,以及对他罪行既恨又怜的复杂心情。特别是我们律师在得知被害人家属有意就民事赔偿部门进行和解后,我们律师立刻连夜赶赴齐齐哈尔,会同李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多次的调解和协商。向被害人家属讲解我国刑事法律规定,陈述李某家庭的实际困难,最终在法院和当事人家属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和宽容,被害人家属向法院出具了要求对李某减轻处罚的书面申请,为李某最终取得死缓判决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本案已经尘埃落定,如无意外,年仅二十岁的李某将在监狱中度过近二十年的时光,他将用他全部的青春岁月和大半的宝贵人生为他的罪行承担罪责。但是,我们作为本案的律师,痛定思痛,反思该案的全部过程和李某的犯罪动机和社会诱因。我们不得不看到社会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具有多么巨大的影响!赌博等恶行对孩子纯洁思想的侵害后果是多么得让人痛心!
面对那些即将走入社会,展开自己美好人生画卷的青少年,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个问题:我们的社会和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如何给青少年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这仍然是我们这个处在转型期内的社会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我们以李某的案件为鉴,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铲除社会丑恶现象,更希望那些“昧着良心挣孩子钱”的成年人多一点良知,多一点社会责任感!
让我们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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