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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司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报案材料

  关于我司郑   

 

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913*****

犯罪嫌疑人:郑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郑

所有账单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郑丹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约三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派出所对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此致

雁塔区**路派出所

 

 

 

报案人: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