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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规定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立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抉择。如果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履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纠纷处理。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因此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范畴,而不应扩大为刑事犯罪。 1、被告人在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采取欺诈手段。 2、被告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被告人没有潜逃匿迹的行为。 8万元?! 4、被告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完全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综上所述,被告与郑大标之间完全是一种民事合同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解决,而一审法院仅凭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郑大标、郑大孝的一面之词认定合同诈骗罪,这显然是违背客观事实而作出的不负责任的主观臆断,其判决结果对被告及被告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在此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海南杜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