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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怎样认定强奸罪(3)
对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怎样认定强奸罪(3)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房处长认为:“柳某与一个涉世未深的孩子当着另外一个少女发生性关系,这是一种严重损害道德的行为,怎么能认定其情节显著轻微呢?何况,微微从外表上看完全是一个小孩!”
据房处长介绍,检察院和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僵持长达两个半月。其间,法院试图作无罪判决。
在柳某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上,昌平区法院也感到异常的棘手。一方面根据《刑法》规定,柳某肯定构成强奸罪;而根据《批复》,柳某的行为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强奸。在和检察院发生分歧后,法院慎重地将此案向上级法院作了汇报。
就在双方都不知何去何从时,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示>的通知》。
于是,昌平法院根据刑法,以被告人柳某犯强奸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4年,为此,这起长达半年“强奸与非强奸”的争论才终告一段落。
而二审法院将如何判决又给法学界留下了悬念。
专家认为“批复”不公正
在“批复”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解释说,这个批复能够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说,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该负责人还强调,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不知”。对“批复”中的“明知”,他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就柳某一案体现的“批复”在司法实践中与《刑法》的冲突,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接受了《法律与生活》半月刊独家专访。
朱教授认为,“批复”是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不仅因为这一解释理论违背法理,而且违背保护14岁以下少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事实上有可能带来不可控的社会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违法犯罪行为;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青少年保护法》以及国家机关的分权惯例和制度权能,这一解释有越权违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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